温委办发〔2012〕37号
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心镇、功能区和市区街道绩效考核工作由市考绩办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共同参与。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强化协作,认真抓好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牵头单位要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成立考核和指导机构,落实责任人,分别制定对中心镇、功能区和市区街道分项考核的具体办法。
(二)强化过程管理。把日常工作监督、年中评估和年末考核结合起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直各考核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加强对中心镇、功能区和市区街道考绩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及时掌握动态,推进工作落实。
(三)严肃实施纪律。各考核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严格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确保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公正客观。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和各县(市、区)要于2013年初将考核结果经党委(党组)研究审定后报市考绩办汇总计分。考核结果出现失误的,要视情追究相关责任,并扣除责任单位一定的工作绩效考核分数。凡发生“一票否决”情况的,取消该中心镇、功能区、市区街道综合排名的评先资格。
三、结果运用
根据考核排名,分别在中心镇、功能区、市区街道中以20%的比例评出考核“优秀单位”,35%的比例评出“良好单位”,35%的比例评出“合格单位”,10%的比例评出“基本合格单位”,其中在生态型旅游功能区评出考核“优秀单位”1个,“良好单位”1个,视情评出“合格单位”或“基本合格单位”1-2个。考核结果作为市委和县(市、区)党委考核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优秀单位”和“良好单位”的中心镇、功能区、市区街道,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
本考核办法由市考绩办负责解释。
附件:1、列入考核的中心镇及其难度系数
2、列入考核的功能区及其难度系数
3、列入考核的市区街道名单
4、温州市区街道税收收入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