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委办发〔2012〕37号
附件4
温州市区街道税收收入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市区各街道大力培植税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收入质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市区街道税收收入考核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区各街道(包括鹿城区藤桥镇、瓯海区泽雅镇,下同)。
二、考核口径
纳入考核的市区街道税收收入,是指税务部门组织的各街道行政区域内纳税人缴纳的税收收入,不包括以下四方面的收入:
1、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各级会计核算中心汇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
2、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除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和保险、证券企业的税收收入;部分社会服务类等中央、省市属大型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税收收入,企业具体名单由财政部门确定;
3、税务机关门征户的税收收入;
4、委托代征企业的税收收入(税务部门委托街道代征的税收收入除外)。
以下三方面收入按换算后的收入金额计入市区街道国税和地税收入: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项目属地管理为主,以收入5%计入考核收入;
2、市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管辖的外驻温建筑相关单位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税务登记生产经营地址确定归属街道,并以收入的5%计入考核收入;
3、当年从温州市区以外引进的总部经济税收收入,年终评审时一次性计入引进该总部的街道考核收入。
三、考核赋分方法
(一)设基本分120分。按上年市区各街道国地税考核收入平均数确定难度系数,即确定市区各街道国地税考核收入总量除以街道总数的平均收入难度系数为1,拟定上限(即排名首位)难度系数为1.25,下限(即排名末位)为0.75。再根据各街道考核收入与平均收入的差距占首位或末位街道考核收入与平均收入的差距的比重,计算确定该街道的难度系数。即:
达到平均收入街道的难度系数 |
= |
1+ |
该街道收入与平均收入的差距 |
×0.25 |
排名首位街道收入与平均收入的差距 |
或
未达到平均收入街道的难度系数 |
= |
1- |
该街道收入与平均收入的差距 |
×0.25 |
排名末位街道收入与平均收入的差距 |
以难度系数与当年考核收入增速相乘之积计算各街道的排名得分,其中:负增长街道排名得分以下降幅度计算。
排名得分第一名的街道得基本分120分,其他街道名次每降低1位,减基本分1%。
(二)附加分。当年从温州市区以外引进的总部企业和新建重点楼宇增收部分税收收入每增收1000万元,另加考核分2分。
四、考核奖励
按2011年各区对街道超收分成办法计算超收分成结果,市财政根据市区财政体制“增量分成”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各街道收到考核奖励资金后,应及时统筹安排使用。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市区街道消化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历史债务和经济转型发展方面支出,以及扶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发展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各区财政局要加强对考核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每年末,市财政根据各区对街道超收分成结果计算承担奖励资金,列入年终结算。
五、其他事项
(一)由市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成立市区街道税收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各街道的税收考核数据的计算、调整和公布,并负责市区税收考核重大事项的协调与裁定。
各区同时成立区街道税收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各街道税收收入考核的协调与裁定。
(二)按税法规定办理延期缴纳手续的税收收入,视同当期收入,入库时再予以扣减;因重大政策调整而当年缓交的税收收入,年终考核时视同当年收入,次年入库时再予以扣减。
(三)纳税人跨街道变更税务登记地址的,实行定期调整,以前年度收入基数进行相应调整。
(四)各街道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人为调整税收收入;各街道应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吸引税源。一经发现,扣减相应分数。
(五)本办法涉及的市区街道税收收入划分,不作为市区财政收入划分和税收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区街道税收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裁定。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