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县(市、区)、功能区考绩项目和赋分办法
一、工作绩效考核(1750分)
项 目 |
分值 |
考核责任单位 |
考核内容和要求 |
赋分办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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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工作 (1055分) |
1、固定资产投资 |
400 |
市统计局(牵头)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审计局 |
10个县(市、区)考核固定资产投资率。 要求各县(市、区)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达到42%以上,未达到的年终单项考核不能评先。 |
(1)根据各地不同情况确定投资率难度系数。其中鹿城区为1.35,龙湾区、瓯海区为1.2,乐清市、瑞安市为1.25,永嘉县为1.15,平阳县、苍南县为1.1,文成县、泰顺县为1.0。 (2)各地GDP实际增速每高(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对投资率相应调增(减)1.5个百分点。各地GDP增速目标值分别为:鹿城9%,龙湾、瓯海、瑞安、乐清10%,永嘉、平阳、苍南11%,文成、泰顺12%。 (3)要求各县(市、区)限额以上生产性投资增速不低于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限额以上工业性投资增速不低于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鹿城、瓯海、永嘉为5个百分点,文成、泰顺为10个百分点,其他县(市、区)为0。生产性投资、工业性投资实际增速每高(低)于规定增速1个百分点,对投资率相应调增(减)0.15个百分点。 (4)计分办法: 根据综合投资率进行排名并计算考绩得分。 综合投资率=〔投资率+(GDP实际增速-GDP增速目标值)×1.5+(限上生产性投资实际增速-限上投资实际增速)×0.15+(限上工业性投资实际增速-限上工业性投资增速目标值)×0.15〕×难度系数。 考绩得分=综合投资率/第一名的综合投资率×400。 |
按实绩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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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工作 (1055分) |
1、固定资产投资 |
400 |
市统计局(牵头)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审计局 |
市瓯江口和洞头一体化新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等3个功能区考核计划投资完成率。 要求各功能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达到42%以上,未达到的年终单项考核不能评先。 |
(1)市瓯江口和洞头一体化新区2013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数为138 亿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140亿元,温州生态园为50亿元。 (2)要求各功能区年度限额以上生产性投资额增速不低于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市瓯江口和洞头一体化新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度限额以上工业性投资增速不低于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3)计分办法: 根据综合计划投资完成率进行排名并计算考绩得分。 综合计划投资完成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数×100%+(生产性投资实际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增速)×0.15+(工业性投资实际增速-工业性投资增速目标值)×0.15。 考绩得分=综合计划投资完成率/第一名的综合计划投资完成率×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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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按综合投资率或综合计划投资完成率进行排名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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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乡统筹发展 (260分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120 |
市住建委 (牵头) 市委农办 (市农业局) 市统计局 |
主要考核新增农房集聚率和城中村改造完成率。 新增农房集聚率是指“1+X”规划区内当年农房集聚改造户数(含城中村改造户数)占应改造农户数(含城中村应改户数)的比例。要求当年新增农房集聚率在5%以上。分值为60分。 城中村改造完成率指当年完成城中村改造的户数达到应改总户数的比率。要求当年城中村改造完成率在25%以上。分值为60分。 |
由市住建委牵头制订考核细则,按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赋分。 |
按实绩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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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工作 (1055分) |
2、城乡统筹发展 (260分 |
股改、地改 |
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
15 |
市委农办(市农业局)(牵头) 市国土资源局 市林业局 |
考核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发放率、清产核资率和股权证发放率,当年均要求达到100%。 |
根据指标完成率(证明书发放率×5分+清产核资率×5分+股权证发放率×5分)计分。 |
按实绩 赋分 |
土地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
15 |
考核土地合作社确权登记情况,要求40%土地合作社完成社内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入册上图”。 |
根据指标完成率(实际完成率/40%×100%)×15计分。指标完成率在100%以下的按实际完成率计分,考绩得分=完成率×15;完成率超过100%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基本分1%,总得分不超过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20%。 |
按实绩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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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规模流转 |
30 |
考核新增土地规模流转率,要求各地20亩以上的土地规模流转率新增5%以上,规模在10-20亩的计算面积时减半。 |
根据指标完成率(实际新增规模经营面积增长率/5%×100%)计分。指标完成率在100%以下的按实际完成率计分,考绩得分=完成率×30;完成率超过100%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1%,总得分不超过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20%。 |
按实绩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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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建设 |
10 |
市委农办(市农业局) |
重点考核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精品线建设、村庄环境整治、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百村千处”工程建设等工作。 |
由市委农办牵头制订考核细则,按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赋分。 |
按实绩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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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 |
40 |
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重点考核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达标率和社区选举试点率。要求当年达标率在95%以上,选举试点率达5%-10%。 |
由市社区办牵头制订考核细则并进行评分。考核排名第一名得基本分,名次每减1位,减基本分2%。 |
按排名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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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 |
30 |
市人口 计生委 |
考核2013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 |
由市人口计生委牵头制订考核细则并进行评分。考核排名第一名得基本分,名次每减1位,减基本分2%。 |
按排名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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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城乡统筹发展考核综合指数,按月(季)进行排名通报。 城乡统筹发展考核综合指数=城乡统筹发展考核各项指标合计得分/城乡统筹发展考核各项指标总分值×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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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工作 (1055分) |
3、综合环境建设 (29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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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污水与垃圾处理率“三个100%”达标工作 |
40 |
市城管与执法局 市住建委 市环保局 |
考核城乡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污泥、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要求(行政村垃圾收集率达到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2014年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100%。 |
城乡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各占15分。由市城管与执法局具体制定考核细则并评分。 污水、污泥、垃圾设施建设占10分,由市住建委具体制定考核细则并评分。 |
按实绩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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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边三化”工作 |
50 |
市生态办(牵头) 市城管与执法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铁办 市水利局 市国土资源局 |
考核城区和公路边、铁路边、水边、山边的“三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由市生态办总牵头,公路边、铁路边、水边、山边的“三化”工作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市铁办、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制定考核办法并评分,城区“四边三化”工作由市城管与执法局牵头考核。 |
按实绩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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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工作 |
40 |
市城管与执法局 |
考核拆违任务完成率。拆违任务另行下达。要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市级功能区2013年基本完成“六先拆”任务。 |
根据拆违任务完成率(实际拆违数/拆违任务数×100%)计分。指标完成率在100%以下的按实际完成率计分,考绩得分=完成率×40;完成率超过100%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1%,总得分不超过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20%。 |
按实绩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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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作 |
35 |
市城管与执法局 市林业局 |
考核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增加值和人均森林公园绿地面积增加值。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增加值的考核周期为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的增加值。人均森林公园绿地面积增加值的考核周期为2013年全年。 |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增加值和人均森林公园绿地面积增加值分值分别为25分和10分,分别由市城管与执法局和市林业局具体制定考核细则并评分。 |
按实绩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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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降耗工作 |
20 |
市统计局(牵头) 市经信委 |
考核内容为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幅度。要求下降幅度达到规定目标。 |
按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幅度目标任务完成率计分。目标任务完成率=(下降幅度/下降幅度任务)×100%。完成率在100%以下的按实际完成率计分,考绩得分=完成率×20;完成率超过100%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1%,总得分不超过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20%。 |
按实绩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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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工作 (1055分) |
3、综合环境建设 (29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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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和污染整治 |
40 |
市环保局(温瑞塘河保护管委会) |
考核内容包括:①污染减排(10分),考核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指标的下降幅度。②环境质量(10分),考核水环境质量和大气环境质量。③重点行业污染整治(10分),考核电镀、制革、化工、印染水洗、造纸、合成革等6大行业污染整治任务完成情况。④黑臭河和垃圾河整治率(10分)。 |
按主要指标的优化幅度或完成程度计分。具体由市环保局制定考核细则并进行评分。 |
按实绩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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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 |
70 |
市平安办 |
考核内容为《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内容。 |
考核排名第一名得基本分,名次每减1位,减基本分2%。 |
按排名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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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综合环境建设考核综合指数,按月(季)进行排名通报。 综合环境建设考核综合指数=综合环境建设各项指标考核合计得分/综合环境建设考核总分值×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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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十个一”项目 |
100 |
市直有关单位 |
考核市委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签定的《2013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责任书》中规定的“十个一”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
“每个一”基本分均为10分。 由各相关考核责任单位分别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评分。 |
按实绩或排名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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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十个一”考核综合指数,按月(季)进行排名通报。 “十个一”考核综合指数=“十个一”考核合计得分/10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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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线工作排名 (345分) |
A类条线工作排名 |
165 |
市直有关单位 |
考核殡葬改革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民政局负责)、教育事业发展(市教育局负责)、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市卫生局负责)、对台交流合作(市台办负责)、金融改革(市金融办负责)、招商引资(市招商局、市商务局负责)、土地开发提速与垦造耕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科技创新(市科技局负责)、人才(市人才办负责)、安全生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智慧城管(市城管与执法局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市纪委负责)、组织(市委组织部负责)、宣传思想(市委宣传部负责)、统战(市委统战部负责)、党管武装(温州军分区负责)等17项工作。 |
招商引资工作基本分为20分,教育事业发展、对台交流合作、科技创新工作每项基本分为5分,其他条线工作基本分为10分。 由各相关考核责任单位分别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评分排名。各条线工作第一名得基本分,名次每减1位,减基本分2%。17项条线工作合计得分为本项最终得分。 |
按排名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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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条线工作排名 |
180 |
市直有关单位 |
由未参加A类条线工作考核的其他市直单位按照职能对各县(市、区)、功能区条线工作进行考核排名。 |
由各有关单位分别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评分排名。各条线工作第一名得基本分,名次每减1位,减基本分2%。全部条线工作考核排名得分的平均,计为本项最终得分。 |
按排名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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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看互学 |
200 |
市委办 市府办 市考绩办 |
年终组织一次 “互看互学”总活动,考察各地建设发展成效、环境面貌变化和干部精神状态等,并进行测评打分。 重点察看“环境整治与生态建设、产业平台、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海涂围垦、都市农业、旅游文化、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等项目。 |
该项实际得分=(年终“互看互学”测评得分/年终“互看互学” 测评基本分)×200。 |
按测评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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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 (150分) |
市四套班子领导综合评价 |
100 |
市考绩办 |
由市四套班子领导按照分管(联系)的各类条线工作,对各县(市、区)、功能区条线工作进行评价排名。 |
第一名得基本分,名次每减1位,减基本分2%。全部条线工作评价排名得分的平均分,为本项最终得分。 |
按排名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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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调查 |
50 |
市统计局 |
由市统计局采取以抽样调查的方式对各县(市、区)、功能区工作成效、环境面貌变化等情况进行民意调查。 |
首先根据得分进行排名,第一名得基本分,名次每减1位,减基本分1%;再以与上年度对比的进步情况进行排名,第一名得基本分,名次每减1位,减基本分1%。两项分数的加权平均分,为本项最终得分。 |
按排名 赋分 |
注:三个功能区没有涉及的考核项目,按该项目各县(市、区)的平均分赋分。
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1000分)
项 目 |
分值 |
内容与要求 |
赋分方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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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1000分) |
工作绩效考核排名得分 |
500 |
根据各县(市、区)、功能区工作绩效考核总分进行排名赋分。 |
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排名第一的单位领导干部该项得基本分,其他单位领导干部该项得分=(该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最终得分/排名第一的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最终得分)×500。 |
按实绩 赋分 |
市四套班子领导评价 |
200 |
将 “综合评价”中的由市四套班子领导对各县(市、区)、功能区工作进行的评价排名,作为本考核项进行计分。 |
第一名得基本分,名次每减1位,减基本分2%。取各排名分的平均分。 |
按排名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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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1000分) |
民主测评 |
300 |
根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情况计分。 |
优秀得票率在90%及以上的,得满分300分;优秀得票率在80%(含)-90%的,得285分;优秀得票率在70%(含)-80%的,得270分;优秀得票率在60%(含)-70%的,得255分;优秀得票率在60%以下的且基本称职、不称职合计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一的,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得分为240分;基本称职、不称职合计得票率达到三分之一的,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得分为200分。 |
按测评 赋分 |
其他领导 (1000分) |
工作绩效考核排名得分 |
400 |
根据各县(市、区)、各功能区工作绩效考核总分排名。 |
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排名第一的单位领导干部该项得基本分,其他单位领导干部该项得分=(该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最终得分/排名第一的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最终得分)×400。 |
按实绩 赋分 |
市级领导和市直单位评价 |
200 |
按照分工,将工作绩效考核“综合评价”中的市党政领导对各县(市、区)、功能区对应条线工作进行的评价排名和“条线工作排名”中对口市直单位对各县(市、区)、功能区工作进行的考核排名,作为本考核项进行计分。 |
第一名得基本分,名次每减1位,减基本分2%。领导干部相对应的条线2条以上的,取平均分。 |
按排名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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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评价 |
100 |
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地其他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评价排名;各功能区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其他领导干部进行评价排名。 |
第一名得基本分,最后一名得50分,并在此区间内,按领导干部人数确定浮动分值,最后计算出领导干部该项得分。 |
按排名 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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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测评 |
300 |
根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情况计分。 |
优秀得票率在90%及以上的,得满分300分;优秀得票率在80%(含)-90%的,得285分;优秀得票率在70%(含)-80%的,得270分;优秀得票率在60%(含)-70%的,得255分;优秀得票率在60%以下的且基本称职、不称职合计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一的,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得分为240分;基本称职、不称职合计得票率达到三分之一的,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得分为200分。 |
按测评 赋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