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考办〔2013〕9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2013年度全市功能区、中心镇和街道考核办法》(温委办发〔2013〕34号)的要求,有关考核责任单位制定了《2013年度全市功能区、中心镇和街道考核办法》重点项目分项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具体考核实施工作由《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责任单位分头负责,按照相应考核细则对全市各功能区、中心镇和街道进行考核评分和排名,并报市考绩办。考核要以客观数据和实绩为主,注重过程管理,准确掌握情况,不搞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台账考核和实地考评。各重点项目的考核细则由对应的考核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温州市考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
《2013年度全市功能区、中心镇和街道考核办法》重点项目分项细则
一、功能区、中心镇重点考核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
1.固定资产投资率、投资增长率、投资规模占比等3个指标的考核按《2013年度全市功能区、中心镇和街道考核办法》的规定实施。
2.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按《温州市2013年度支持温商创业创新促进温州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实施。
3.固定资产投资平台建设考核内容包括特色产业科技园、二产特色产业集聚区、三产特色产业集聚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情况,分别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委农办(市农业局)牵头考核。按实绩赋分,每个特色产业科技园、二三产特色产业集聚区或现代农业园区的基本分均为5分。
(1)特色产业科技园按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3〕38号)附件1《关于加快特色产业科技园建设的实施办法》进行考核评定。
(2)二产特色产业集聚区按照《温州市产业集聚区建设评价试行办法》(温政办发明电〔2012〕260号)中二类园区的标准进行考核评定。
(3)三产特色产业集聚区分新建类和扩容改造提升类分别考核评分。新建类得分=投资额本值/所在类别最高值×2+亩均投资强度本值/所在类别最高值×2+基本条件得分;扩容改造提升类得分=投资额本值/所在类别最高值×1.5+亩均投资强度本值/所在类别最高值×1.5+亩均税收本值/所在类别最高值×1+基本条件得分。其中基本条件得分基本分为1分,已获得县级政府或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实施,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基础设施条件良好,配套服务完善,得0.5分;符合区域服务业发展方向,地方特色鲜明,有较为完善的本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或建设实施方案,四至边界清晰,功能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得0.5分。
(4)现代农业园区包括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区园区和森林旅游区园区。现代农业园区于2013年12月10日前完成创建,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记分;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记分。其中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考核验收标准按浙农园办〔2010〕2号文件执行,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按温两区办〔2011〕7号文件执行,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区园区考核验收标准按温两区〔2011〕2号文件执行,森林旅游区按温林〔2012〕67号文件执行。
各功能区(中心镇)所有特色产业科技园、特色产业集聚区和现代农业园区的合计得分为其排名得分。各类别排名得分列第一名的得20分,其他单位得分=该单位排名得分/所在类别第一名的排名得分×20。
(二)城乡统筹发展
1.“村房两改”
主要考核当年新增农房改造集聚率。
当年新增农房改造集聚率是指“1+X”规划区内,当年农房集聚户数加上城中村改造户数占当地总农户数的比例。即:当年新增农房改造集聚率=(当年农房集聚户数+当年城中村改造户数)/总农户数。
农房集聚户数是指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行政村的农房集聚完成户数,按农房集聚安置房工程开工、结顶、搬迁3个阶段,分别以30%、30%、40%的比例折算。即:农房集聚户数=农房集聚安置房开工户数×30%+农房集聚安置房结顶户数×30%+农房集聚安置房搬迁户数×40%。其中,农房集聚安置房开工户数指依法进场施工的项目中可安置农户数;农房集聚安置房结顶户数指土建已结顶的项目可安置农户数;农房集聚安置房搬迁户数指项目已竣工验收,且农户已腾空拆除原农房,并领取新房钥匙的农户数。
城中村改造户数是指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行政村的农房改造完成户数,按拆除1户旧房占2/3,建设1户安置房占1/3合计。城中村改造范围包括各县(市)县城(市区)所在地、省级小城市试点镇(龙港、鳌江、塘下、柳市)和瓯北城市新区建成区内的城中村,以及各县(市、区)根据省“三改一拆”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功能区、中心镇、街道的城中村。拆除旧房户数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除2个阶段,各以50%比例折算;建设安置房户数按开工、结顶、搬迁3个阶段,分别以60%、30%、10%的比例折算。即:当年完成城中村改造户数=(拆除旧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户数×50%+拆除户数×50%)×2/3+(城中村开工户数×60%+结顶户数×30%+搬迁户数×10%)×1/3。其中,城中村安置房开工户数指依法进场施工的项目中可安置的户数;城中村安置房结顶户数指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工程土建已结顶的项目中可安置的户数;城中村安置房搬迁户数指城中村改造项目已竣工验收,且被搬迁人已腾空拆除原住房,并领取新房钥匙的户数。
跨区域改造集聚的农户,按迁出地、迁入地各占50%折算。
考核得分=本单位当年新增农房改造集聚率/本类别当年新增农房改造集聚率最高值×基本分。
2.股改、地改和农村土地规模流转
(1)股改考核“清产核资、确权颁证”完成情况,要求清产核资率、证明书发放率、股权证发放率等3项指标均要求达到100%,基本分为12分。其中,清产核资率=已完成清产核资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数/应组建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总数,清产核资以村级集体资产结构清查完备,录入“三资”管理系统、实现公开可查询,账实相符为完成标志;证明书发放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已发放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总数,以发放台账为凭,股权证发放率=股权证发放数/股权证应发总数,以发放台账为凭。考核得分=清产核资率×4分+证明书发放率×4分+股权证发放率×4分。
(2)地改考核土地合作社完成“确权登记、入册上图”任务指标情况,要求年内40%的土地合作社完成,基本分为13分。“确权登记、入册上图”指依序完成二轮承包档案清理完善,入户确认;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明确,绘制成图;完成信息登记,建立数据库。以档案、登记薄、图册为凭。根据指标完成率(实际完成率/40%×100%)计分。指标完成率在100%以下的,考核得分=指标完成率×基本分;完成率超过100%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再加基本分1%,总得分不超过基本分值的120%。
(3)农村土地规模流转考核新增家庭承包土地规模流转率,要求各地土地规模流转率新增5个百分点,基本分为25分。新增家庭承包土地规模流转率=2013年新增家庭承包经营土地规模土地流转面积/2013年末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家庭承包土地规模流转面积是指规模在20亩以上的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规模在10-20亩之间的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可减半计入。新增土地规模流转以合同和协议为凭,2013年末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以2013年农经年报数据为准。根据指标完成率(实际新增规模经营面积增长率/5%×100%)计分。指标完成率在100%以下的,考核得分=完成率×基本分;完成率超过100%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再加基本分的1%,总得分不超过基本分值的120%。
3.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
考核内容和赋分办法见下表。
考核项目 |
分值 |
考核内容和要求 |
赋分办法 |
---|---|---|---|
社区规范化建设达标率 |
30 |
主要考核社区规范化程度,对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组织体系建设、五大中心功能发挥(包括即办事项数、审批联网、社区印章有效情况和财务独立运行等)、社区网格运行、自治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群众参与)等情况进行排名。 |
根据平时督查暗访、日常运行情况考核和年终考核等综合赋分。 |
满意度第三方调查 |
40 |
主要考核村社融合和社区服务。委托第三方就“群众对社区知晓率”、 “群众对社区服务(活动)满意率”和“群众对社区办事满意率”等方面内容组织民意调查。 |
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赋分。 |
选举试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
30 |
主要考核选举试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对试点社区选举有序性平稳性、党员和居民的参选率、一次性选举成功率和社区两委成员当选率及越级上访等情况进行考核(鹿城区主要考核城市社区选举工作的完成情况)。 |
根据分类考核综合赋分。 |
(三)环境整治
主要考核拆除违法建筑、洁化、绿化和生态镇(村)创建工作情况。生态镇(村)创建由市环保局负责考核,其他项考核工作由各县(市)根据评分细则(见下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每季末报市城管与执法局。市城管与执法局每季度末组织抽查各县(市)1-2个功能区(中心镇)。功能区(中心镇)得分=该功能区(中心镇)县(市)考核得分×抽查到的功能区(中心镇)核查平均分/县(市)对被抽查功能区(中心镇)的考核平均分+生态镇(村)创建得分。考核工作实行一季一考评,每季考核累计得分为年度总得分。
指标名称 |
指标要求 |
分值 |
评分细则 |
|
---|---|---|---|---|
拆除违法 建筑 |
功能区考核拆违率和无违建道路(基本实现辖区内宽度12米以上道路两侧无违法建筑)创建率。分值分别为13分和5分。 要求各功能区于每月20日前向市城管与执法局报送拆违进度月报表及无违建道路申报表,市城管与执法局每季度对拆违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对申报的无违建道路实行逐条验收。 |
18 |
拆违率评分按累计核实拆违面积与全年应拆违面积之比赋分。 无违建道路创建完成率按已完成创建道路长度与应创建道路长度之比赋分。每发现1条漏报道路,按长度比例扣分,并增加应创道路长度。 |
|
中心镇考核主干道违法建筑拆除情况。要求两侧无违法建筑,拆后清理到位。 |
每发现一处违法建筑扣1.2分,拆后未清理扣0.6分,扣完为止。 |
|||
洁化 |
环境卫生状况 |
道路保洁基本到位,辖区内无垃圾堆积和卫生死角,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及时清运处置,无垃圾焚烧现象。 |
15 |
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6分,扣完为止。 |
洁化 |
环卫基础设施管理维护 |
垃圾坞、垃圾箱、垃圾收运站等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洁净,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 |
3 |
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3分,扣完为止。 |
绿化 |
绿化情况 |
挖掘绿化潜力,应绿尽绿。绿地养护和管理到位,无占绿、毁绿现象;行道树无缺株、枯枝和残疾树,没有在树上悬挂物品、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现象。 |
15 |
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6分,扣完为止。 |
生态镇(村)创建 |
生态镇 |
提质扩面,整体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公众满意度。 |
6 |
上年度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镇(街道)创建的得基础分5分、4分、2分;当年度新创成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镇(街道)的得6分、5分、3分,以命名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未创建的得零分。功能区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取功能区内所有乡镇得分的平均分。 |
生态村 |
3 |
按生态村创建比例评分。 |
注:无生态创建任务的功能区,只考核前3项工作,分数按比例换算。
二、街道重点考核项目
(一)税源经济发展
主要考核街道税收收入增长情况。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
(二)投资引资工作
投资考核固定资产投资率和规模占比。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按《温州市2013年度支持温商创业创新促进温州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实施。
投资引资工作的具体赋分办法见《2013年度全市功能区、中心镇和街道考核办法》。
(三)“村房两改”、社区规范化建设
考核参照功能区、中心镇的相应项目考核细则实施。
(四)环境整治
城区街道、城效街道考核按《2013年度温州市城区街道(镇)“两无三化”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见温委办发〔2013〕8号文件)实施。县市街道考核参照中心镇“环境整治”考核细则实施。
附:温州市街道税收收入考核奖励办法
附件
温州市街道税收收入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街道大力培植税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收入质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收入口径
纳入考核的街道税收收入,是指税务部门组织的各街道行政区域内纳税人缴纳的税收收入,不包括以下四方面的收入:
1.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各级会计核算中心汇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
2.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除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和保险、证券企业的税收收入;部分社会服务类等中央、省市属大型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税收收入,企业具体名单由财政部门确定;
3.税务机关门征户的税收收入;
4.委托代征企业的税收收入(税务部门委托街道代征的税收收入除外)。
以下三方面收入按换算后的收入金额计入街道国税和地税收入: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项目属地管理为主,以收入5%计入考核收入;
2.市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管辖的外驻温建筑相关单位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税务登记生产经营地址确定归属街道,并以收入的5%计入考核收入;
3.当年从温州市以外引进的总部经济税收收入,年终评审时一次性计入引进该总部的街道考核收入。
二、考核赋分方法
列入考核的44个街道,分别按A类(城区街道)、B类(城郊街道)、C类(县市街道)实行分类考核赋分。
按上年各类街道国地税考核收入平均数确定难度系数,即确定该类街道国地税考核收入总量除以该类街道数的平均收入难度系数为1,拟定上限(即排名所在类别首位)难度系数为1.25,下限(即排名所在类别末位)为0.75。再根据各街道考核收入与所在类别街道平均收入的差距占首位或末位街道考核收入与平均收入的差距的比重,计算确定该街道的难度系数。即:
达到平均收入街道的难度系数 |
= |
1+ |
该街道收入与平均收入的差距 |
×0.25 |
排名首位街道收入与平均收入的差距 |
或
未达到平均收入街道的难度系数 |
= |
1- |
该街道收入与平均收入的差距 |
×0.25 |
排名末位街道收入与平均收入的差距 |
以难度系数与当年考核收入增速相乘之积计算各街道的排名得分,其中:负增长街道排名得分以下降幅度计算。
各类排名得分第一名的街道得基本分40分,最后一名得20分,在此区间内,按该类街道个数确定浮动分值,计算出各街道该项得分。
当年从温州市区以外引进的总部企业和新建重点楼宇增收部分税收收入每增收1000万元,另加考核分2分。
三、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对列入考核的市区各街道(包括鹿城区藤桥镇、瓯海区泽雅镇)实行奖励。
乐清、瑞安和洞头等市(县)各街道考核奖励办法由其自行制定。
(二)考核奖励办法
实行激励奖补与各街道地方财政税收收入(按省财政体制口径计算)当年增收额挂钩。各街道在确保完成各项职责任务(重点是有关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激励奖补与其行政区域内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增收额挂钩。
对各街道按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环比)的10%比例给予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列入年终财政体制结算。奖励分为发展资金和考核奖励两部分,其中7%用于发展资金,3%用于考核奖励。各区可对奖励资金数额较大的街道进行统筹,用于平衡其他所辖街道奖励资金,但统筹比例不得高于20%。
各街道新增挂钩比例的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消化街道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历史债务和经济转型发展,以及扶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发展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等街道区域统筹发展支出。各区不得将支出责任转嫁给所辖街道。
考核奖励资金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街道考核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各区应将年度收入目标任务细化分解下达到各街道、中心镇,认真抓好落实。并结合我市全员绩效考核办法,制定对各街道考核和奖励办法,报市考绩办备案,作为市财政结算奖补资金依据。
(二)由市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成立市区街道税收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市区税收考核重大事项的协调与裁定。各区同时成立区街道税收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各街道税收收入考核的协调与裁定。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市区各街道税收收入和考核数据的计算、调整和公布,市财政局负责按财政体制有关规定计算市区各街道地方财政税收收入。
瑞安、乐清、洞头等市(县)财政局负责其所属街道税收收入和考核数据的计算、调整,并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内上报市财政局。
(三)按税法规定办理延期缴纳手续的税收收入,视同当期收入,入库时再予以扣减;因重大政策调整而当年缓交的税收收入,年终考核时视同当年收入,次年入库时再予以扣减。
(四)纳税人跨街道变更税务登记地址的,实行定期调整,以前年度收入基数进行相应调整。
(五)各街道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人为调整税收收入;各街道应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吸引税源。一经发现,扣减相应分数。
(六)本办法涉及的街道税收收入划分及计算的地方财政收入,不作为财政收入划分和税收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区街道税收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裁定。
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