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考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县(市、区)考绩法》重点项目分项和条线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2013年度县(市、区)考绩法》(温委发〔2013〕3号)的要求,市直属各单位牵头制定了《2013年度县(市、区)考绩法》重点项目分项和条线工作考核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具体考核实施工作由市直属各相关单位分头负责,按照相应考核细则对各县(市、区)、功能区进行考核评分和排名,并报市考绩办。考核要以客观数据和实绩为主,注重过程管理,准确掌握情况,不搞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台账考核和实地考评。考核细则由考绩法明确的各相应市直属单位负责解释。
温州市考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一、重点项目分项考核细则
(一)固定资产投资(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10个县(市、区)主要考核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率,即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同时,采用GDP实际增速与目标值的差额、限上生产性投资实际增速与限上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增速的差额、限上工业性投资实际增速与限上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增速的差额等3项指标,分别按1.5、0.15、0.15的倍数对投资率进行加减修正。GDP实际增速对投资率加减不超过5个百分点,限上生产性投资增速、限上工业性投资增速对投资率加减均不超过3个百分点。
3个功能区考核计划投资完成率,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数的比值。同时,采用生产性投资实际增速与投资实际增速的差额、工业投资实际增速与投资实际增速的差额等2项指标,各按0.15的倍数对计划投资完成率进行加减修正。每项指标对计划投资完成率加减均不超过3个百分点。
(二)城乡统筹发展
1.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区(功能区)考核当年城中村改造完成率,县(市)考核当年城中村改造完成率和新增农房改造集聚率。
(1)城中村改造完成率为当年完成城中村改造户数占应改造的城中村总户数的比例,即:当年城中村改造完成率=当年完成城中村改造户数/(城中村总户数- 2012年底前已改造完成的户数-已经审批自行改建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户数)。其考核范围为各区和市级功能区街道所辖行政村,各县(市)县城(市区)所在地、省级小城市试点镇(龙港、鳌江、塘下、柳市)和瓯北城市新区建成区内的行政村。总户数以农户数为基础,如果改造涉及居民的,居民户数分别计入完成改造户数和总户数中。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山区村、移民村和历史文化村落的农户数允许予以核减。
当年完成城中村改造户数按拆除1户旧房占2/3,建设1户安置房占1/3合计。其中,拆除旧房户数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除2个阶段,各以50%比例折算;建设安置房户数按开工、结顶、搬迁3个阶段,分别以60%、30%、10%的比例折算。即:当年完成城中村改造户数=(拆除旧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户数×50%+拆除户数×50%)×2/3+(城中村安置房开工户数×60%+结顶户数×30%+搬迁户数×10%)×1/3。其中:城中村安置房开工户数指依法进场施工的项目中可安置的户数;结顶户数指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工程土建已结顶的项目中可安置的户数;搬迁户数指城中村改造项目已竣工验收,且被搬迁人已腾空拆除原住房,并领取钥匙的户数。
区(功能区)当年城中村改造完成率达到25%,得基本分120分;县(市)当年城中村改造完成率达到25%,得基本分60分。完成率未超过25%,按完成率/25%×基本分计分;完成率超过25%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1%,总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20%。20户以上的自然村整村拆除的,按拆除户数乘以1.2的系数作为奖励。
(2)当年新增农房改造集聚率是指各县(市)“1+X”规划区内,当年农房集聚户数加上城中村改造户数占当地总农户数的比例。即:当年新增农房改造集聚率=(当年农房集聚户数+当年城中村改造户数)/总农户数。
农房集聚户数按农房集聚安置房工程开工、结顶、搬迁3个阶段,分别以30%、30%、40%的比例折算。即:农房集聚户数=农房集聚安置房开工户数×30%+农房集聚安置房结顶户数×30%+农房集聚安置房搬迁户数×40%。其中:农房集聚安置房开工户数指依法进场施工的项目中可安置农户数;农房集聚安置房结顶户数指土建已结顶的项目可安置农户数;农房集聚安置房搬迁户数指项目已竣工验收,且农户已腾空拆除原农房,并领取新房钥匙的农户数。
城中村改造户数按拆除1户旧房占2/3,建设1户安置房占1/3合计(具体计算方法参考前项)。除各县(市)县城(市区)所在地、省级小城市试点镇(龙港、鳌江、塘下、柳市)和瓯北城市新区建成区内的行政村农户数外,各县(市)确定的其他功能区、中心镇、街道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农户数也列入统计范围。
县(市)当年新增农房改造集聚率达到5%,得基本分60分。完成率未超过5%,按完成率/5%×基本分计分;完成率超过5%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5%,总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20%。
2.股改地改工作(牵头单位:市委农办)
考核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土地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农村土地规模流转情况。
(1)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考核“清产核资、确权颁证”完成情况,具体包括清产核资率、证明书发放率、股权证发放率等三项指标。考绩得分=清产核资率×5分+证明书发放率×5分+股权证发放率×5分。其中,清产核资率=已完成清产核资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数/应组建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总数,清产核资以村级集体资产结构清查完备,录入“三资”管理系统、实现公开可查询,账实相符为完成标志;证明书发放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已发放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总数,以发放台账为凭,股权证发放率=股权证发放数/股权证应发总数,以发放台账为凭。
(2)土地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考核土地合作社完成“确权登记、入册上图”任务指标情况(任务数:鹿城区41个、龙湾区30个、瓯海区83个、乐清市331个、瑞安市347个、永嘉县329个、洞头县35个、文成县152个、平阳县217个、泰顺县119个、苍南县292个、市瓯江口新区4个、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6个、温州生态园7个)。“确权登记、入册上图”指依序完成二轮承包档案清理完善,入户确认;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明确,绘制成图;完成信息登记,建立数据库。以档案、登记薄、图册为凭。根据指标完成率(实际完成率/40%×100%)×15计分。指标完成率在100%以下的按实际完成率计分,考绩得分=完成率×15;完成率超过100%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基本分1%,总得分不超过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20%。
(3)农村土地规模流转考核新增家庭承包土地规模流转率。新增家庭承包土地规模流转率=2013年新增家庭承包经营土地规模土地流转面积/2013年末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家庭承包土地规模流转面积是指规模在20亩以上的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规模在10-20亩之间的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可减半计入。新增土地规模流转以合同和协议为凭。根据指标完成率(实际新增规模经营面积增长率/5%×100%)计分。指标完成率在100%以下的按实际完成率计分,考绩得分=完成率×30;完成率超过100%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1%,总得分不超过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20%。
3.美丽乡村建设(牵头单位:市委农办)
考核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精品线建设、整乡整镇美丽乡村建设、村庄环境整治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百村千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具体任务分解详见下表。
单 位 |
完成美丽乡村创建规划编制数(个) |
美丽乡村精品线建设(条) |
整乡整镇美丽乡村创建(个) |
待整治村建设(个) |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百村千处”工程项目建设 |
|
---|---|---|---|---|---|---|
续建和新增村落项目建设数(个) |
当年完成点(项)建设数(个) |
|||||
鹿城区 |
1 |
1 |
1 |
—— |
续建1个 |
15 |
龙湾区 |
1 |
1 |
1 |
—— |
续建1个,新启动2个 |
15 |
瓯海区 |
1 |
1 |
1 |
9 |
续建1个,新启动2个 |
15 |
乐清市 |
1 |
1 |
2 |
68 |
新启动3个 |
20 |
瑞安市 |
1 |
1 |
2 |
69 |
续建2个,新启动2个 |
20 |
永嘉县 |
1 |
1 |
2 |
33 |
续建6个,新启动5个 |
25 |
洞头县 |
1 |
1 |
2 |
—— |
续建3个 |
10 |
文成县 |
已完成 |
1 |
2 |
38 |
续建3个,新启动3个 |
17 |
平阳县 |
1 |
1 |
2 |
60 |
续建2个,新启动3个 |
20 |
泰顺县 |
已完成 |
1 |
2 |
36 |
续建1个,新启动6个 |
23 |
苍南县 |
1 |
1 |
2 |
79 |
续建3个,新启动4个 |
20 |
合 计 |
9 |
11 |
19 |
392 |
续建23个,新启动30个 |
200 |
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评分办法见下表。对没有相关建设项目的县(市、区),该项目不计分,年终按满分100分折算考核得分。
序号 |
内容和要求 |
分值 |
评 分 细 则 |
---|---|---|---|
1 |
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规划 |
10 |
在8月底前完成县(市、区)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以发文为准),得5分,延后一个月扣1分,年底前未完成不得分;今年续建和新启动建设的历史文化村落,省第一批重点村要在4月底前,其他村都要在8月底前完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以发文为准),得5分,延后一个月完成扣1分,扣完为止。 |
2 |
美丽乡村精品线建设 |
15 |
按规划组织实施,全部完成项目建设,通过考核验收得15分;部分完成的,按完成投资比例的80%赋分。 |
3 |
整乡整镇美丽乡村建设 |
15 |
按规划组织实施,全部完成项目建设,通过考核验收得15分;部分完成的,按完成投资比例的80%赋分。 |
4 |
村庄环境整治 |
20 |
全部完成待整治村建设(以验收通过为准)得20分;有部分村庄验收不合格的,按比例加倍扣分。 |
5 |
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百村千处”工程建设 |
40 |
村落建设占30分,点(项)建设占10分。按计划完成村落、点(项)年度建设任务,得满分;未完成年度任务的,按完成年度投资比例的80%赋分。 |
4.城乡社区规范化建设(牵头单位:市社区办)
考核内容和赋分办法见下表。
考核项目 |
分值 |
考核内容和要求 |
赋分办法 |
---|---|---|---|
社区规范化建设达标率 |
20 |
主要考核社区规范化程度,95%社区基本实现规范化。对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组织体系建设、五大中心功能发挥(包括即办事项数、审批联网、社区印章有效情况和财务独立运行等)、社区网格运行、自治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群众参与)等情况进行排名。 |
由市社区办牵头,根据平时督查暗访和年终考核情况,分别排名给分。第一名得20分,名次每减1位,按2%递减。 |
社区工作平时运行情况 |
10 |
主要考核社区工作的运行情况。对各地信息采用、每月通报数据和平时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评价。 |
由市社区办牵头,根据平时督查暗访和年终考核情况,分别排名给分。第一名得10分,名次每减1位,按2%递减。 |
满意度第三方调查 |
30 |
主要考核村社融合和社区服务。由市统计局就“群众对社区知晓率”、 “群众对社区服务(活动)满意率”和“群众对社区办事满意率”等方面内容组织民意调查。 |
按照调查结果,第一名得30分,名次每减1位,按2%递减。 |
试点选举工作的完成情况 |
25 |
主要考核选举试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对试点社区数量、选举有序性平稳性、党员和居民的参选率、一次性选举成功率和社区两委成员当选率等进行排名(鹿城区考核城市社区选举工作的完成情况)。 |
由市社区办牵头,对试点选举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分别排名给分。第一名得25分,名次每减1位,按2%递减。 |
领导评价 |
15 |
由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分别对各地社区建设工作进行评价排名。 |
每位领导评价排名均按“第一名得15分,名次每减1位,按2%递减”进行赋分。全部领导评价排名得分的平均分,为本项最终得分。 |
5.计划生育工作(牵头单位:市人口计生委)
考核内容为《温州市2013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温人口计生领办〔2013〕13号)中规定的内容。由市人口和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底对相关内容分别进行核查评分。
(三)综合环境建设
1.城乡污水与垃圾处理“三个100%”达标工作(牵头单位:市城管与执法局、市住建委)
(1)城乡污水处理。主要考核城镇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率为报告期内污水处理总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污水处理量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装置)实际处理的污水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依据“浙江省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月报系统”本年度数据(或污水处理厂流量计数据)测算;其它设施污水处理量依据《浙江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上一年度数据。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量。污水排放总量按当地供水总量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0.7~0.9)确定。
2013年城镇污水处理率统计范围:县(市、区)和功能区属地范围内凡是有已投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全部要纳入考核,具体计算方式为:某地的城镇污水处理率为已投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总量之和与对应区域的污水排放总量之和的比率。
2013年城镇污水处理率目标:各区、功能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8%,县(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由于目前省政府未下达温州市2013年度污水处理率目标,最终目标以省(市)下达污水处理率年度目标的高值为准)。各区(功能区)主要考核排入城市市政管网的污水是否严格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组织专业机构对各区(功能区)所在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内的水质进行随机抽检,每季度不少于1次。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其最高允许浓度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赋分方法:①县(市)考核赋分方法:指标完成既定目标以下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基本分值0.5分,直到扣完为止;超过既定目标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1%,总得分不超过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20%。②各区(功能区)考核赋分方法:在市区污水处理率考核得分基础上,按照专业检测机构对各区(功能区)所在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内的水质进行随机抽检,每次检查发现有指标不达标的,每项扣0.1分,都没有被扣分的,以市区污水处理率考核实际得分计。污水处理率未达到年度目标要求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基本分值0.5分,直到扣完为止;超过既定目标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1%,总得分不超过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20%。
(2)垃圾无害化处理。考核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百分制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占70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占30分。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办法见下表。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要求 |
评分细则 |
---|---|---|---|
1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70分) |
2013年底,达到100%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已达到100%指标要求,本项得满分;如果未达到指标要求,则本项得分为:实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分。 |
2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30分) |
各县(市): 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完善,布点合理,运行正常;无害化处理设施计量准确,污染控制得当,设施运行正常。 |
①转运设施布点合理,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座以上垃圾中转站,或已开展垃圾清洁直运方式,实现城乡全覆盖。未达到转运全覆盖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②各转运站日报表、月报表等统计记录资料完整(已开展垃圾清洁直运方式的,其清运区域、日垃圾清运量、清运路线等报表完整),有统计人、审核人签名,各垃圾转运站(垃圾清洁直运量)统计报表与无害化处理场(厂)的统计数据一致,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的,扣1分。 ③垃圾填埋场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规范设置气体导排设施,使用专用压实机械,做到每日覆盖,无飘扬物,无焚烧现象,有消杀措施且效果良好,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监测资料和报告,数据均达标,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扣1分。(其中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考核内容为每季正常运行天数不少于75天的,渗沥液导排设施完善,排放水质符合要求,飞灰自行达标处理或按主管部门要求运往指定处理场处理,灰渣热灼率达到要求,处理处置符合标准,厂内臭味不明显,烟气、臭气达到排放标准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
各区(功能区): 辖区内垃圾中转站设施运行正常,报表资料齐全,垃圾运输车及厢体外观整洁,责任区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
①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标识、监督电话未置于明显位置的各扣1分;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关亭,严禁出现脱岗现象,每发现1次不合要求的,扣2分。 ②非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掺杂进入转运站的,每发现1次,扣3分。 ③垃圾转运站日报表、月报表等统计记录资料完整,每发现一处不合要求的,扣2分。 ④垃圾运输车及厢体外观应整洁,车辆出站后无污水滴漏或垃圾悬挂现象,每发现一次扣2分。 ⑤垃圾中转站内地面散落的垃圾及沟槽内的垃圾应及时清理,每发现一处扣0.5分;站内垃圾应日产日清,发现垃圾堆积过夜的,扣4分。 |
备注: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量÷生活垃圾产生量)×100%。2、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量=经省厅评定合格处置设施的进厂(场)量+暂未评定但已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无害化评价标准》设施的进厂(场)量。3、由于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易取得,可用清运量代替;审核时,垃圾清运量要与总人口相对应,一般:人均日产生垃圾为1㎏左右。4、年终考核得分=第四季度的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得分+(四个季度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得分/4)。
(3)污水、污泥、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按照“三个100%”的要求开工建设、建成投用污水、污泥、垃圾处理设施(具体任务由市政府下达)。根据指标完成率〔年度实际完成的投资/年度投资任务×60%+(实际开工项目数/开工项目任务数+实际建成主体数/建成主体项目任务数+实际建成投用项目数/建成投用项目任务数)×40%〕计分。指标完成率在100%以下的按实际完成率计分,考绩得分=完成率×10;指标完成率超过100%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1%,总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本分值的120%。
2.“四边三化”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办)
考核城区和公路边、铁路边、水边、山边的“三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市生态办牵头制定《“四边三化”行动考核办法》,每月考核并赋分,年度按月度赋分均值进行总排名,第一名得基本分50分,名次每减1位,减基本分的2%。
3.拆违工作(牵头单位:市城管与执法局)
主要考核年度拆违任务完成情况。拆违任务见市委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签订的《2013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根据拆违任务完成率(实际拆违数/拆违任务数×100%)计分。指标完成率在100%以下的按实际完成率计分,考绩得分=完成率×40;完成率超过100%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1%,总得分不超过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20%。
4.绿化工作(牵头单位:市城管与执法局、市林业局)
考核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增加情况和人均森林公园面积增加情况。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增加情况由市城管与执法局牵头组织考核,主要考核各县(市、区)上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底的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增加情况,按实绩赋分,总分25分,赋分根据指标完成率(指标完成率=实际增加值/目标增加值×100%)计分。指标完成率在100%以下的按实际完成率计分;完成率超过100%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1%,总得分不超过基本分值的120%。各县(市、区)、功能区考核以2015年达到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1㎡为目标,即一个年度目标增加值=(11-上年度6月底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3,如果目标增加值低于1㎡按1㎡计算。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增加情况于2013年下半年抽查核实。
人均森林公园面积增加情况由市林业局牵头组织考核,考核各县(市、区)、功能区2013年的增加情况,在完成新建森林公园年度计划个数的基础上按实绩赋分。森林公园面积指实现开园的森林公园面积,不包括已计入城市人均公园绿地的面积。根据到2014年达到人均100㎡标准计算3年要求完成的增加值,按2012-2014年分别完成30%、50%和20%的计划确定年度人均森林公园面积目标增加值。2013年目标增加值=(100㎡-2011年人均森林公园面积)×50%,如果年目标增加值低于10 ㎡按10 ㎡计算。该项得分=(实际增加值/目标增加值)×10。(未完成新建森林公园年度计划个数的不得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最高得分不超过12分)。
5.节能降耗工作(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经信委)
考核内容为单位GDP综合能耗降低率,按实绩赋分,按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幅度计分。各地下降幅度任务数待省政府下达全市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后,参照省政府有关节能降耗指标任务分解原则和我市实际情况,分解下达各地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各地下降幅度由市统计局按能耗核算制度统一核算出数。
6.减排与污染整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考核内容包括污染减排、环境质量、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和黑臭河、垃圾河整治等内容。具体考核指标及赋分办法见下表。
项目 |
考核指标 |
评分细则 |
---|---|---|
污染减排(10分) |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指标的下降幅度 |
包括年度计分、“十二五”累计计分和年度减排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计分三项内容,权重分别为20% 、40% 和40% 。年度计分公式为:单项指标得分=(年度下降幅度/年度下降幅度任务)×2.5×20%,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0.5分,最低得分为0分;“十二五”累计计分=(累计下降幅度/累计下降幅度任务)×2.5×40%,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1分,最低得分为0分;减排项目实施情况按具体项目进度给分,该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4分,最低得分0分。对年度减排任务重、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可酌情给予加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合计得分最高分不超过12分。未明确减排任务的功能区按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节能减排任务书时行政区域所在地考核得分计分。 |
环境质量(10分) |
①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95%以上,空气综合污染指数(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下降;②地表水平均污染指数下降;③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④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良好以上;⑤区域环境噪声不高于55分贝。 |
① 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95%以上的得1.5分,达不到85%的得0分,85%~95%之间按比例得分。污染指数≤1.23时得1.5分,污染指数≥3时得0分,介于1.23~3之间按比例得分,得分按公式计算:1.5×(3-污染指数)/(3-1.23)。同比污染指数下降的给予加分,加分值=2.25×同比指数下降值。最高得分不超过1.5分。开发区、生态园、瓯江口取该项市区均值。 ② 地表水平均污染指数统计市控以上站位的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种污染物,地表水平均污染指数≤0.2时得满分,≥3时不得分,介于0.2~3之间按比例得分:3.5×(3-污染指数)/(3-0.2)。同比指数下降时加分,加分值=3.5×环比指数污染指数0.2-3区间下降值+1.4×同比指数在污染指数3~6区间时下降值。最高得分不超过4.5分。瓯江口取该项市区平均值。 ③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的得满分,达不到85%的0分,85%~100%之间的按比例给分。得分按公式计算:得分=1×(达标率-85%)/15%。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生态园、瓯江口取该项全市均值。 ④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优秀得1.5分,良好得1.2分,合格得0.9分,不合格不得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开发区、生态园、瓯江口取该项全市均值。 ⑤ 区域环境噪声≤55分贝得满分,≥60分贝得0分,50~60分贝之间按比列得分。开发区、生态园、瓯江口取该项市区均值。 |
重点行业污染整治(10分) |
核电镀、制革、化工、印染水洗、造纸、合成革等6大行业污染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
① 鹿城完成印染、造纸、化工企业整治验收(10分),按通过验收企业比率赋分。 ② 龙湾完成印染、造纸、制革、化工企业整治验收(8分),按通过验收企业比率赋分;完成合成革行业年度整治任务,按完成情况赋分(2分)。 ③ 瓯海完成印染、造纸、化工、制革企业整治验收(8分),按通过验收企业比率赋分;完成合成革行业整治任务,按完成情况赋分(2分)。 ④ 开发区6月底前通过电镀行业整治核查验收(4分),每延迟一个月扣0.5分,年底未通过不得分;完成印染、造纸、化工企业整治验收(4分),按通过验收企业比率赋分;完成合成革行业年度整治任务,按完成情况赋分。(2分) ⑤ 乐清12月底完成电镀园区建设并整合企业入园(6分),按完成程度赋分;完成造纸、化工企业整治验收(4分),按通过验收企业比率赋分。 ⑥ 瑞安9月底前通过电镀行业整治核查验收(4分),每延迟一个月扣0.5分,年底未通过不得分;完成印染(拟入园除外)、造纸、制革、化工企业整治验收(4分),按通过验收企业比率赋分;完成印染园区征地手续并开工建设(2分),按进度赋分。 ⑦ 永嘉6月底前通过电镀行业整治核查验收(4分),每延迟一个月扣0.5分,年底未通过不得分;完成印染、化工企业整治验收(3分),按通过验收企业比率赋分;造纸行业通过整治核查验收(3分),未通过不得分。 ⑧ 平阳9月底前完成电镀园区建设并整合企业入园(3分),按完成程度赋分,每延迟一个月扣0.5分,年底未通过不得分;完成印染(拟入园除外)、造纸、化工(拟入园除外)企业整治验收(3分),按通过验收企业比率赋分;制革行业通过整治核查验收(2分),未通过不得分;完成印染园区征地手续并开工建设(1分),完成化工园区征地手续并开工建设(1分),按进度赋分。 ⑨ 苍南6月底前通过电镀行业整治核查验收(3分),每延迟一个月扣0.5分,年底未通过不得分;完成印染(拟入园除外)、造纸、化工企业整治验收(4分),按通过验收企业比率赋分;完成电雕行业污染整治(1分),完成卤制品工业园区一期整治验收、二期基建工程(1分),完成印染园区征地手续并开工建设(1分),按进度赋分。 ⑩ 洞头完成化工企业整治验收。 泰顺、文成、瓯江口新区、生态园重污染行业企业基本没有或微量存在,取全市平均值。对年度任务重、工作力度大、典型示范作用明显的县(市、区)可酌情给予加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
黑臭河和垃圾河整治(10分) |
黑臭河和垃圾河整治率 |
由市整治办牵头制定月度考核细则,每月考核并赋分,年度按月度赋分均值进行总排名,第一名得基本分10分,名次每降1名减基本分的2%。 |
7.平安建设(牵头单位:市平安办)
考核内容为《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内容。先由各县(市、区)在2013年底按照《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评审条件》的要求,完成自查自评,并向市平安办上报自查报告。市平安办在2014年初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对相关内容分别进行核查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