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考绩结果运用,切实发挥考绩“指挥棒”“风向标”作用,根据2013年度考绩法和全市功能区、中心镇、街道考核办法以及相关奖惩考核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
(一)依绩定奖。贯彻落实《2013年度县(市、区)考绩法》《2013年度市直单位考绩法》《2013年度全市功能区、中心镇和街道考核办法》,实行考绩结果与奖惩挂钩。坚持注重实绩、打破平均、奖罚并举,进一步体现工作绩效与薪酬收入的关联度。
(二)依类定奖。考绩奖的确定,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平衡的总体要求,按照条线区块、单位类别、功能性质实行分类确定,不搞“一刀切”。
(三)依规定奖。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温州考绩法的实施,确定考绩奖。
二、考绩奖的设定
(一)实施对象。
1.列入考绩的县(市、区)、大专院校(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温州城市大学、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温州体校)、科研院所(市工科院)、新闻单位(温州日报报业集团、温州广电传媒集团)、温州银行、国有企业和县级功能区、中心镇、街道,考绩奖的实施对象为领导班子。
2.列入考绩的市直机关部门(含参照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考绩奖的实施对象为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
3.列入考绩的市级功能区,市瓯江口和洞头一体化新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考绩奖的实施对象为领导班子;温州生态园考绩奖的实施对象为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
(二)奖罚标准。
1.对县(市、区)、市级功能区,根据考绩结果评定档次,按照“加大奖励力度”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标准由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2.对被评定为考绩“优秀单位”“良好单位”的县级功能区、中心镇、街道,予以奖励(奖励标准由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3.市直部门单位考绩奖奖罚标准,见附件。
三、经费来源
除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和县级功能区、中心镇、街道的考绩奖奖金由市财政和县(市、区)、市级功能区财政各承担50%外,上述范围的市直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考绩奖奖金,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2013年度考绩奖实施办法,在市考绩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办、市府办、市考绩办牵头,纪检、组织、人力社保、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参与组织实施。
附件:市直部门单位考绩奖奖罚标准
附件
市直部门单位考绩奖奖罚标准
内 容 实施对象 |
考绩奖基数 |
奖罚标准 |
备 注 |
市直机关部门 |
以原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中年终绩效考核奖为基数。 |
年终考绩被评为“优秀单位”“良好单位”“合格单位”“基本合格单位”的,分别按考绩奖基数的2.0、1.5、1.0、0.7倍发放考绩奖。 |
未列入考绩的市直机关部门考绩奖按下列办法确定: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考绩奖,按照市委办、市府办同职级人员考绩奖的平均值发放;其他未列入考绩的市直机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考绩奖,按照列入考绩市直机关部门单位同职级人员考绩奖平均值和列入考绩的市直机关部门单位同职级人员考绩奖累加平均值的平均数发放。 温州生态园管委会工作人员考绩奖,参照市直机关部门执行。 考绩奖具体分配办法仍按温纪〔2009〕46号文件规定的职务、系数、标准基准执行。 |
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
从领导班子成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提取50%作为考绩奖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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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和温州银行 |
从领导班子成员总年薪中提取20%作为考绩奖,然后除以2作为考绩奖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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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
从领导班子成员总年薪中提取20%作为考绩奖,然后除以2作为考绩奖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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