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重大创新成果申报与评分办法
一、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为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异地温商创业创新联络处。
二、申报内容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119号)要求,为推进浙商创业创新和回归引进工作实施,在体制机制、政策支持、平台建设、招商选资、项目推进以及服务浙商、改善环境等方面进行的创新性工作,均可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创性。申报的创新成果必须符合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要求,能结合各地(单位)实际,有思路、有举措、创造性地完成任务,充分体现创新创优。
(二)具有成效性。申报的创新成果必须紧贴工作实践,经过工作实践的检验,具有突出的效果,后续效应较大。
(三)具有示范性。申报的创新成果必须具有各地(单位)特色,具有时代特征,得到各级领导肯定和社会认同,在全省范围内有推广的价值,引领示范辐射效应明显。
四、申报程序和数量限制
年终考核时,申报本单位年内取得的重大创新成果。各单位每年年终只能申报一项重大创新成果参加市级创新工作考核加分评定。
五、考核评定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和专家,以打分方式,对各单位申报的重大创新成果的创新突破力度和实际运用效果进行评定,确定相应名额的创新成果。按申报情况评定创新成果名次,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设一等次1名,得3分;二等次2名,得2分;三等次3名,得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