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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委发【2015】3号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5年度县(市、区)考绩法》和《2015年度市直单位考绩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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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7日 来源:温州督考网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2015年度县(市、区)考绩法》和《2015年度市直单位考绩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0日

  2015年度县(市、区)考绩法

  为了充分发挥考绩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全力推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绩对象

  (一)11个县(市、区),分四组进行考核:

  A组: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

  B组:乐清市、瑞安市;

  C组: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

  D组: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

  (二)功能区(产业集聚区):

  包括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雁荡山风景旅游区,实行单列考核。

  二、考绩内容

  县(市、区)考绩内容由主要经济指标、发展重点工作、平安建设、生态建设、党的建设、综合评价和加减分构成,基本分为2900分。具体考核项目及赋分办法见附件1、2、3。

  功能区(产业集聚区)考绩内容由重点工作、综合评价和加减分构成,基本分为1000分。具体考核项目见附件4。

  市委市政府根据省对市考核内容和市级重要决策部署需要,可按相关程序对考绩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三、考绩奖惩

  (一)定档评先

  1.县(市、区):根据年度考绩得分分组排名情况进行定档评先。各组别第一名评为“优秀单位”,其他单位年度考绩得分达到所在组别第一名单位得分的85%以上(含85%),则评定为“良好单位”,未达到则评为“合格单位”。

  2.功能区(产业集聚区):根据各单位年度考绩得分情况进行定档评先。年度考绩得分在900分以上(含900分),评定为“优秀单位”,如果有多个单位达到900分,则得分前两名为“优秀单位”;年度考绩得分达到700分以上(含700分),评定为“良好单位”,未达到则评定为“合格单位”。

  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综治)、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制。发生“一票否决”情况的单位,取消其“优秀单位”评选资格。

  (二)结果运用

  1.对评为“优秀单位”“良好单位”的县(市、区)、功能区(产业集聚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成绩特别优秀、贡献特别突出的单位,视情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给予集体嘉奖、集体记功。

  2.对评为“优秀单位”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功能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由市委市政府授予“2015年度县(市、区)工作优秀领导者”或“2015年度功能区(产业集聚区)工作优秀领导者”称号。同时,适当提高“优秀单位”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

  3.考绩结果作为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对3年内没有1次获得年度工作优秀领导者或年度考核优秀档次的领导干部,不予以优先提拔使用。

  市委市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经济工作责任考核情况和考绩法有关指标项目考核结果,评出“主要经济指标考核先进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先进单位”等单项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考绩责任。考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考绩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考绩办负责具体实施。各考核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重点指标和重点项目考核办法。考核办法要简明扼要,以客观数据和实绩为主,指标要量化、具体化,原则上不搞台账考核和赴实地考评,并由市考绩办统一审核、汇总、公布。考核责任单位于2016年1月15日前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和排名,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送市考绩办汇总计分。

  (二)实行排序通报。考绩工作要突出过程管理,做到日常督查、定期通报和年终考核有机结合。市考绩办对各地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掌握动态,每月、每季度对部分重点指标进行通报排序。

  (三)严肃考绩纪律。被考核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按要求报送各种数据材料,如发现瞒报、虚报、错报行为的,扣除该项得分,取消被考核单位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考核责任单位要严格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做好相关考核和督查工作。

  附件:1.县(市、区)考核项目指标体系

  2.县(市、区)考核项目分值和赋分办法

  3.县(市、区)加(减)分办法

  4.功能区(产业集聚区)考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