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5年度县(市、区)考绩法》和《2015年度市直单位考绩法》的通知
2015年度市直单位考绩法
为了充分发挥考绩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全力推进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绩对象
考绩对象共126家单位(详见附件1)。其中,垂直管理单位、高校院所、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类单独考核。
二、考绩内容
考绩内容由工作目标考核、综合评价和加减分构成,基本分为1000分。具体考核项目及赋分办法见附件2、3。
(一)工作目标考核
实行项目化考核。由市直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经济工作责任考核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能,梳理确定5-10个单位重点工作项目。重点工作项目要进行难度评估,项目难度与项目完成情况共同计入考核总分。
对改革(创新)工作、“平安温州”建设、机关党建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实行专项考核,分别由市委政研室、市平安办、市直机关工委、市法制办、市审管办牵头考核,专项考核分值各按工作目标考核5%权重计入相关单位工作目标考核分值。
28家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制定专项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二)综合评价
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评价、分管市领导评价、其他市领导评价、市直单位互评、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评价、年度述政6项组成。
(三)加减分
加减分计入单位年度考绩得分,加减分实行限额。
三、考绩奖惩
(一)定档评先
根据年度考绩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定档评先。共设置“优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
1.73家市直单位定档评先:先按照总数40%的比例评出“优秀单位”、30%的比例评出“良好单位”,剩余30%的单位再按照单位在编人数分为两组,每组分别按照1:2的比例评出“良好单位”和“合格单位”。
2.其他单位定档评先:17家上级垂直管理单位、8家高校院所、28家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各评出3家“良好单位”,其余为“优秀单位”。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取消年度考绩“优秀单位”评选资格:①在省委省政府经济工作责任考核中,承接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排在全省后3位的;②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完成率达不到90%的;③发生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综治)、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情况的。
(二)结果运用
1.市直属单位年度考绩被评为“优秀单位”“良好单位”的,垂直管理单位、高校院所、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评为“优秀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争取到对温州发展有较大影响、有明确的配套政策和要素支持的国家级或省级政策平台项目支持,视情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给予集体嘉奖、集体记功。
2.市直单位年度考绩结果与各单位年度考绩奖挂钩。具体按考绩奖实施办法实施。
3.年度考绩被评为“优秀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其主要负责人“2015年度市直单位工作优秀领导者”称号,并由单位推荐1名领导干部、经市委研究确定后为“2015年度市直单位优秀工作者”。同时,适当提高“优秀单位”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
4.市直单位年度考绩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对3年内没有1次获得年度工作优秀领导者、年度工作优秀工作者或年度考核优秀档次的领导干部,不予以优先提拔使用。
5.上级垂直管理单位和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绩结果和排名情况,由市考绩办函告被考核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考绩责任。考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考绩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考绩办负责具体实施。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各县(市、区)考绩办牵头做好市四套班子领导及县(市、区)党政领导参与考绩的组织服务工作。
(二)突出过程管理。考绩工作要做到日常督查、年中评估、年末考核有机结合。市考绩办对被考核单位年度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实行绩效公示。
(三)严肃考绩纪律。被考核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按要求报送各种数据和材料,如发现存在瞒报、错报、漏报行为的,扣除该项得分,取消被考核单位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考核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严格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做好相关考核和督查工作。
附件:1.列入考绩的市直单位名单
2.考核项目和赋分办法
3.加减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