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6年度县(市、区)考绩办法》和《2016年度市直单位考绩办法》的通知
附件2
省级产业集聚区考绩项目
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
指标项目 |
分值权重 |
考核责任单位 (数据提供单位) |
考核内容 |
|
---|---|---|---|---|
重点工作 |
有效投资 |
280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 |
考核投资任务完成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等。 |
招商引资 |
200 |
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市台办 |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温商回归、利用外资、对台开放目标任务,包括引进3个10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
|
重大交通项目建设 |
60 |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改委 |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
|
土地要素保障(含做地) |
60 |
市国土资源局 |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
|
市政设施建设 |
80 |
市住建委 |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
|
围垦造地 |
60 |
市水利局 |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
|
“五水共治” |
40 |
市治水办 |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
|
“三改一拆” |
50 |
市“三改一拆”办 |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
|
城市管理提升 |
40 |
市文明办 市城管办 |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
|
党建工作 |
30 |
市直有关单位 |
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 |
|
平安建设“负面清单” |
限扣60分 |
市直有关单位 |
平安建设“负面清单”具体内容见附件4。 |
|
综合评价 |
100 |
市委办、市府办、 市考绩办 |
主要包括“比亮点学先进树标杆”现场观摩活动测评(35分)、年度“比绩亮绩”汇报测评(45分)和市领导评价(20分)等。 |
|
加减分 |
|
市直有关单位 |
加分或减分累计均不超过15分,具体内容见附件5。 |
二、浙南产业集聚区
指标项目 |
分值权重 |
考核责任单位 (数据提供单位) |
考核内容 |
|
---|---|---|---|---|
重点指标 |
120 |
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招才局 |
考核规上工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进出口指标、R&D经费支出(科技经费支出)占GDP比重、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培养数等指标。具体指标内容和分值权重在考核细则中另行明确。 |
|
重点工作 |
有效投资 |
130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 |
考核投资任务完成情况、工业投资情况、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等。 |
招商引资 |
180 |
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市台办 |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温商回归、利用外资、对台开放目标任务,包括引进3个10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
|
重大交通项目建设 |
50 |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改委 |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
|
企业培育(领军工业企业培育、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三转一市”) |
80 |
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 |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
|
市政设施建设 |
50 |
市住建委 |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
|
平台建设 |
30 |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
|
土地要素保障(含做地) |
50 |
市国土资源局 |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
|
围垦造地 |
50 |
市水利局 |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
|
“五水共治” |
50 |
市治水办 |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
|
“三改一拆” |
40 |
市“三改一拆”办 |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
|
城市管理提升 |
40 |
市文明办 市城管办 |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
|
党建工作 |
30 |
市直有关单位 |
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 |
|
平安建设“负面清单” |
限扣60分 |
市直有关单位 |
平安建设“负面清单”具体内容见附件4。 |
|
综合评价 |
100 |
市委办、市府办、 市考绩办 |
主要包括“比亮点学先进树标杆”现场观摩活动测评(35分)、年度“比绩亮绩”汇报测评(45分)和市领导评价(20分)等。 |
|
加减分 |
|
市直有关单位 |
加分或减分累计均不超过15分,具体内容见附件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