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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委发【2016】30号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6年度县(市、区)考绩办法》和《2016年度市直单位考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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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2日 来源:温州督考网

  附件2

  省级产业集聚区考绩项目

  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

 

  指标项目

 

  分值权重

 

  考核责任单位

  (数据提供单位)

 

  考核内容

  重点工作

  有效投资

  280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

  考核投资任务完成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等。

  招商引资

  200

  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市台办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温商回归、利用外资、对台开放目标任务,包括引进3个10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重大交通项目建设

  60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改委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土地要素保障(含做地)

  60

  市国土资源局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市政设施建设

  80

  市住建委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围垦造地

  60

  市水利局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五水共治”

  40

  市治水办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三改一拆”

  50

  市“三改一拆”办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城市管理提升

  40

  市文明办

  市城管办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党建工作

  30

  市直有关单位

  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

  平安建设“负面清单”

  限扣60分

  市直有关单位

  平安建设“负面清单”具体内容见附件4。

  综合评价

  100

  市委办、市府办、

  市考绩办

  主要包括“比亮点学先进树标杆”现场观摩活动测评(35分)、年度“比绩亮绩”汇报测评(45分)和市领导评价(20分)等。

  加减分

  

  市直有关单位

  加分或减分累计均不超过15分,具体内容见附件5。

 

 二、浙南产业集聚区

 

  指标项目

 

  分值权重

 

  考核责任单位

  (数据提供单位)

 

  考核内容

  重点指标

  120

  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招才局

  考核规上工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进出口指标、R&D经费支出(科技经费支出)占GDP比重、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培养数等指标。具体指标内容和分值权重在考核细则中另行明确。

  重点工作

  有效投资

  130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

  考核投资任务完成情况、工业投资情况、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等。

  招商引资

  180

  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市台办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温商回归、利用外资、对台开放目标任务,包括引进3个10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重大交通项目建设

  50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改委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企业培育(领军工业企业培育、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三转一市”)

  80

  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市政设施建设

  50

  市住建委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平台建设

  30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土地要素保障(含做地)

  50

  市国土资源局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围垦造地

  50

  市水利局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五水共治”

  50

  市治水办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三改一拆”

  40

  市“三改一拆”办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城市管理提升

  40

  市文明办

  市城管办

  要求完成市下达的有关目标任务。

  党建工作

  30

  市直有关单位

  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

  平安建设“负面清单”

  限扣60分

  市直有关单位

  平安建设“负面清单”具体内容见附件4。

  综合评价

  100

  市委办、市府办、

  市考绩办

  主要包括“比亮点学先进树标杆”现场观摩活动测评(35分)、年度“比绩亮绩”汇报测评(45分)和市领导评价(20分)等。

  加减分

  

  市直有关单位

  加分或减分累计均不超过15分,具体内容见附件5。